自选拔,通常为二品大员,若加兵部尚书、授太子太保等衔,则为从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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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督驻地,设在山东济宁,嘉靖十六年迁至江苏北部黄河、大运河交汇处的淮安清江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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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二十七年,正式分设江南河道总督,驻节清江浦,以及河南、山东河道总督,驻节济宁,次年又增设直隶河道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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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督衙门里由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员仅河督一人,书吏、幕客等“编外人员”,大都由河督自行聘任,协助其处理河工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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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督兼提督军务,拥有直属军队,称为“河标”或“河营”,均参与“守汛防险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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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明朝行政法典《大明会典》的规定,河工主要分为岁修、抢修、另案、大工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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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岁修是每年定期加固维护沿河堤岸;抢修是遇到河流改道或汛期洪水,“多备料物,昼夜巡防抢护”;新修或接添堤岸,不在岁修、抢修之列者,称另案;“堵筑漫口,启闭闸坝,事非恒有者,曰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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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修、抢修为计划内工程,所需经费一般由朝廷提前预算拨付,在洪武年间,数额大体保持在每年五十万两银左右,永乐年间以后持续飙升,至正德朝每年大约五六百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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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案与大工,多系突发事件,且工程的规模和强度远在岁修、抢修之上,所需经费甚巨,除由朝廷支持外,还经常从各省临时调拨,或者通过开捐等途径筹集,起初为每年十几万两至百余万两不等,但到嘉靖二十年以后,则“多者千余万,少亦数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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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河道衙门,和地方衙门,可以说是放开了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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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嘉靖年间的河工弊政,最显著病症是几乎无处不在的“全员贪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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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督及其家属、地方大员及其家属起“带头作用”,收受贿赂,贪污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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