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到其他法律适应的讨论,在此暂且不过多展开。
综合以上对张驰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时间和防卫对象的分析,上诉人认为,张驰在案发当时,其捅刺行为应当具有防卫性质。”
终于说完,任真坐下,公诉席上,刘文仁有些幽怨的看了任真一眼,不情愿的站了起来。
你分析了这么多,留给我说的还能有几句话?
可是我要是不说些什么,岂不是显得我这个公诉人很没有水平?
“公诉人开始吧。”
叶秉文正在仔细分析任真刚刚的意见,头甚至都没有抬一下。
“对于张驰在案发当天持刀捅刺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公诉人的意见如下:
根据现有的证据以及认定的事实,可以确定在案发前几个小时,杜金亮等四人对张驰和蔡美娟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张驰有拍打、推搡、卡颈部等肢体上的行为。
当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又离开之后,张驰和蔡美娟想要跟着离开接待室时,杜金亮等人立即上前阻止二人离开,并对张驰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
在张驰从桌子上摸到尖刀并对其发出警告之后,杜金亮等人还是出言挑衅并且继续上前靠近,对于张驰而言,实施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在此时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正在进行的。
张驰是在其人身安全面临四名被害人的现实威胁之时,迫不得已之下才持刀捅刺,并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持刀发出警告之后,仍然陆续向前逼近围堵的人,所以可以认定张驰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故一审判决认定张驰捅刺四名被害人的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此项认定明显有误。
综上,公诉人认为,张驰在案发当天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刘文仁准备的分析意见本来也不短,但大多都跟任真的观点一样,他索性浓缩了一下,摘重点又说了一遍。
反正任真和他的意见本就一致,没有必要在表述上过多纠结,他们双方都没有争议,法官大概率也会跟着这么认定。
什么,你说还有被害人一方?
如果是别的案子,法官说不定还会听听他们说些什么,但是今天的庭审,法官估计根本都懒得听他们多说一句话。
“被害人,伱们这边.”
虽然知道他们提不出什么建设性的意见,但叶秉文还是要按照程序,让李福军等人也发表一下意见。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