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
无论是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还是在杜安良无意间发现违章后去交通队进行处理,却没有收到全部违章的处罚决定书,原告方认为被告的执法行为都违反了法定程序。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等重要,如果连执法的程序都不合法,作为被处罚一方,又怎么能从内心认可这样的处罚呢?”
“没有对他所有的违章出具处罚决定书,是因为电子信息卡上只能记录二十四条违法信息,不是我们不给他出。”
郭天启觉得很是委屈:“电子信息卡上没有记录的,我们系统上打不出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我们都是让他们去银行缴罚款,然后给他们开缴款证明。”
“被告内部的系统存在何种局限,又或者是存在何种漏洞,这不是身为普通老百姓的杜安良应该考虑的,也不是他能考虑的。”
任真反唇相讥:“作为一名司机,他只知道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只要他去处理违章,那交通队就应该给他出具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至于你们系统为什么开不出来,那是你们内部应该处理的问题,不能拿开不出来作为程序违法的借口。
更不要说,在长达五个月高达百余次的违章产生过程中,被告从未采取任何行为,履行其对原告的‘书面告知’义务。
不按规定告知在先,不按规定出具决定书在后,原告方认为,这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是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出现的行为。”
虽然同为掌握了国家公权力的单位,但此时法官们看向苗一雄和郭天启的眼神都不太友好。
他们从来没有像现在一样,没有丝毫动摇的同意律师的观点。
你们系统到底是个什么情况,只有你们自己知道,那一百多次都记下了,开决定书的时候开不出来,就是你们的不对!
还有这个不履行告知义务,你们以为还是那个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年代吗?
现在就算是判人死刑,还得让人家死个明明白白呢。
“我们告知了。”
苗一雄忍不住反驳了一句,然后气势瞬间弱了下来,有些无力的说道:
“只不过我们是在手机程序上告知的”
“手机程序告知这种方式,是法律规定的‘书面告知’方式的一种吗?”
任真反问道。
是吗?不是吗?
苗一雄和郭天启都回答不上来。
“被告出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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