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没有问题,只是后面的论述可能有些不恰当。”
紧急的跟助理沟通了一下,费一凡倒也没说不出话来:
“辩护人有一点说的没错,该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哪个分类,是能够准确把案涉卡套包含进去的。
但是案涉卡套上印制的色情信息非常明显,应当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没有任何异议。
该司法解释第五款指出,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也应根据相应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那在现有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分类标准的前提下,我们就要根据现有规定,做出相应的扩大解释。
从案涉卡套的外观特点来看,正面透明,背面印制有色情形象,跟该条司法解释第四款中的画片最为接近,因此按照一千五百张的数量定罪量刑并无不妥。”
嗯,这段话听起来还像是那么回事。
几位法官暗暗点头,早这么说不就没事了?
“辩护人有异议!”
任真立马就提出了质疑:“现有法律规定无法对案涉卡套准确分类,所以公诉人认为应当对相应法律规定做扩大解释,这点辩护人赞同,但公诉人此种扩大解释真的合理吗?
公诉人是从案涉卡套的外观特点做出区分,不觉得这种扩大解释的依据太过浮于表面了吗?”
浮于表面?
你以为是在写什么学术论文吗?难道我还要从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的几个方面,分个一二三四五六点出来吗?
费一凡觉得自己临场的发挥甚至比之前准备的还要完美,根本没把任真的质疑放在心上:“那你认为,应当使用何种依据来做扩大解释?”
“所谓淫秽物品,即是在一定程度上露骨宣扬色情,是从相应物品隐含的信息去判断的,就像同样都是光盘,有些之所以被认定为是淫秽物品,是因为其中刻录的影像内容不当,而非因为其是光盘。
所以对于淫秽物品的扩大解释,应当从案涉物品的作用,以及惯常的社会使用习惯去理解。
如果按照公诉人所说,仅仅因为案涉卡套的外形跟画片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就把它们认定是司法解释第四款中的淫秽画片,基本等同于指着一张光盘说,因为它是光盘,所以它是淫秽物品。
这显然不符合常人对淫秽物品这四个字的认知,纯属生搬硬套司法解释,难免有机械司法之嫌!”
审判席上,几位法官面面相觑。
嗯,虽然在骂机械司法,但说的不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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