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打官司,怎么全都无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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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7章 这法官是想逆天?

从本案的起因看,刘成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从事态发展看,刘成龙先是推搡,继而对余家明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一直升级。

第二,余家明在本案中面临了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

刘成龙从宝马轿车中取出的砍刀,经鉴定属于我国相关规定中禁止的管制刀具,在刑法中应被列入凶器范畴。

刘成龙持凶器击打余家明脖颈等要害部位,虽未使余家明丧失行动能力,但也已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砍刀脱手落在地上后,刘成龙立即上前争夺,没有中止或放弃侵害的迹象。

刘成龙受伤起身之后,立即跑向其拿出砍刀的宝马轿车,余家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再次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

砍刀虽然已经拿在余家明手中,但是刘成龙带来的危险依然存在,余家明的人身安全依旧面临现实而紧迫的危险。

第三,余家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

余家明在拿到砍刀之后,七秒内向刘成龙捅刺、挥砍五刀,结合其案发当时面临的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情况,无法精准控制反击的程度是法律允许的。

因此余家明的反击行为虽然造成刘成龙的死亡结果,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

法不应当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因此应当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发、急促的,防卫者在这样的前提下很难准确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与危害性,那么防卫手段的选择自然也难以周全、慎重。

因此我们充分考虑了防卫者面临的现实情况,本案是刘成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余家明面临这样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现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余家明的反击行为虽造成被害人刘成龙的死亡结果,但其行为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家明无罪,予以当庭释放!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诉机关如对本判决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提起抗诉。

庭审结束后,判决书制作完成后会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本判决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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