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化为自治领的行文法则,少了宗教色彩,多了理性规则。因此,宁诺共和国成立后,宪法最核心的第一篇章第一条中的前三个词是公民平等,人权和财产权。这反映了我们国家的世俗主义,人本主义和重商传统。在制度设计上,国家立法要代表多数群体发声并制定具体法律;司法机构要依据法律条文主持公义;行政机构是‘小’政府,是公民雇佣的管理者;宗教以圣主教为主流,主要引导社会的主流道德观和价值观。”
“而在我国西边的冯克帝国,则是另一套法理,是以圣神教为国教,奉行君威神授,分权治理原则。他们历史上以圣神教立国,宗教理念和价值观是法理的核心。经历近千年变迁和政治斗争后,如今演化为三级授权制,反映的是国家威权主义,宗教以神的名义将世俗权力全权授予君主,只保留社会精神层面的指导权和威仪;君主将权力全部转授于权力机构,只保留国家三权机构最高负责人任免权和上议院一票否决权。”
“在北方的络伊共和国,他们是以络伊真神教教义为法理核心,反映的是神权主义,宗教深度介入世俗事务。宗教仲裁委员会是最高级集权机构,将大部分世俗权力分授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国家选举的总统和三权机构的最高负责人须经委员会多数票认定才能履职。委员会的大长老主要负责日常宗教事务,但也掌握国家重大事项的否决权。”
“介绍到这里,我无意比较不同法理和制度的好坏,让我们回归到问题本身吧。”科恩看向主持人说:“如果你指的是宪法第一篇章的第一条基石条款,这肯定是不可改变的,改变可能意味着革命。如果是第一篇章之后的非关键条款,我不否定这种可能性,但如我之前所说的,只要还能代表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就没有改变的必要。当然,也可以由代表群体的议员谨慎提出方案,然后交由立法院表决来验证。”
“而且,站在维护宪法威严的角度出发,也不宜频繁改宪,否则,宪法就不再是法理的表现形式,只是一部可随意打扮的法律。”科恩笑着举了个例子:“听说过厕所税法吗?这片土地被别国统治的黑暗世纪里,宗主国对这里实行领主分治和包税制。那个年代的法律制定没有法理根据,纯凭各位领主大人的喜好。碎石城所在地的领主就发明了厕所税法,预估每位居民一年可能上厕所的次数及对宁江的污染度进行课税。当然,按实际缴纳税款,每位居民折算下来得每天上三百次厕所,一年得上万次厕所而且得提前一次性缴付。这个税就被称为万尿税,领主当时所在的宫殿就被戏称为万尿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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