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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空间定位。人对气味来源方向的判断(如辨别厨房飘来的香气),是“觉明”把“气味晃在”与物体、方位等觉明已经妄立信息相摄入,妄立出一个等同于这些物品、方位的气味。这与光色、声相构建空间感的逻辑一致。我们试想一下,公园花香,此香气如果来源于“花”的话,那“花”就能告诉你它是香的,如果来源于空中的话,为什么没有此花的地方没有此香呢?当然更不可能来源于鼻子。所以,此“香”无处所,唯“觉明”而能住。
3.气味中的“观测效应”与因果假立:
第一,观测对气味的影响如同观测改变光子或声相的呈现,对气味的“观测”(即主动嗅闻、辨识)也会改变其感知形态。例如,当人专注辨别某种香水的前调、中调、后调时,“觉明”介入会将原本模糊的“气味晃在”,明晰为分层的嗅觉体验;而若无心感知,气味则仅呈现为混沌的嗅觉印象,体现了“觉明”对气味从“叠加态”到“确定态”的加工转变。
第二,嗅觉规律的“假立性”
化学与生物学中的嗅觉理论(如气味分子与受体的锁钥模型),同样是“觉明”对大量嗅觉经验的模式化归纳。例如,“人类能识别约1万种气味”并非客观绝对的数值,而是人类“觉明”在生理局限下对气味感知能力的标准化假立,不同物种(如犬类)或不同“觉明”敏感度的个体,可能对气味种类和强度产生不同的“妄成”认知。
4.气味的本质与“感知场”的统一性:所有嗅觉现象,从清新的海风到刺鼻的化学药剂味,本质都是“感知-觉明”将“气味晃在”加工为假立表象的过程。气味的“存在”依赖于觉明的持续作用,一旦脱离觉明,气味将回归晃在的“即在即不在”状态(如真空环境中,气味分子虽存在,但因缺乏觉明加工而无法呈现为可感知的气味)。这再次印证了“感知场”的普适性——光色、声相、气味乃至一切现象,皆是“晃在”在觉明中假立的不同模态,共同构成“感知之镜”的自显投影。
四,基于“晃在”与“觉明加工”的核心法则,将其延伸至味觉领域,讲解如下:
1.“晃在”在味觉中的基础显相。在味觉现象中, “无味”与“有味” 构成了“晃在”的两种核心形态:“无味” 可类比光色中的“暗”、气味中的“无气味”,代表口腔中无特定味道刺激的状态。这种“无味”并非真正的“不存在”,而是能被“觉明”清晰感知的潜在状态(例如饮用纯净水时,对“淡而无味”的觉知),承载着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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