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合同措辞了吗。合同写的是,日钢替承包商保管款项。也就是说在专用账户的钱,已经是承包商了,而不是日钢的了。即,承包商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对这些结算款也一并行使取回权。”
“日钢的法务当初这样草拟合同,可能是想要规避欠付款项的逾期利息。但是,现在这个写法,正好能被我们用上。”
这个年轻男律师,找到了当前案件的一个突破口。
他发现了日钢合同的一个致命缺陷。
里面采用了“日钢代为承包商保管结算款”的说法。
这样一来,就有了行使取回权的依据。
不仅仅是对生产设备行使取回权。
对结算款项也能够行使取回权!!!
这意味着北原,现在能够跳过银行等大债权人,直接取回属于车间承包商的款项!!!
命运就是如此弄人。
在最没有希望的时刻,却发现了决定胜负的一手!!北原等人,又开始准备起来,整理着提出取回权诉讼的资料。在经历了破产申请、银行抵押权、债务抵销之后,现在来到了取回权之役。
对于北原等人而言,这是日钢案件的最终之战!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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