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个别清偿债务。只是在矿产的买卖过程中,加入了银行一方主体而已。”
“北原律师说日钢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的这一说法是不对的。实际上的合同,只是针对矿产买家如何履行付款义务,作出规定而已。银行也有参与海外买家的交易过程,也扮演着外汇进出、开具信用证的角色。”
“这是一个复杂的交易过程,绝对不是说日钢简单地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
“那好——”北原开口道:“请问,矿产的买家,要把款项付给谁?是付给银行?还是付给日钢。请你直接告诉大家!”
简单的问题。
直指要害。
如果钱是付给日钢,那多半就符合法律规定。
毕竟,日钢按照矿产的公允价值转让出去,收获了现金。这有利于补充现金流动性的不足的。
但是,如果海外买家的款项是付到银行去,那就不一样了。
这代表日钢没收到任何现金,就把矿场资源转让出去。
实际上,银行如果要想优先受偿,钱当然需要打到银行的账户。
否则,这个交易安排的核心逻辑,就缺失了。
这是一个几乎不可能回答的问题。
如果你回答钱打到日钢的账户,那么就是欺骗法庭。
如果你回答钱打到银行的账户,那就是无偿转移财产。
无论怎样回答的,看起来都是死路。
在场所有人的目光,都聚焦在了这位女律师身上。
看她究竟会如何回答。
玉城微微咽了咽喉咙。这位破产法的大律师,精湛的专业知识绝对不会是白费。玉城开口道:“钱是打给银行。但是,钱之所以转给银行的原因,是信用证交易的缘故。”
【信用证】
【信用证是海外交易常用的一种银行付款方式。打个比方说,你想卖一批货到国外。但是,你并不一定确定买家会遵守合同付款。于是,你就要求买家开出银行信用证。信用证,就相当于银行为这笔货款,进行担保付款】
玉城接着说道,“矿产交割是一个漫长的程序,在法律上可能会遇到变数。比如说环保审查,海外买家审查,反垄断审查等等。因此,买家购买日钢的矿产,当然不可能将钱直接付到日钢的账户。”
“买家必须要先把钱支付到银行。然后,银行根据日钢是否履行了款产的交割义务,才决定是否将够款项付给日钢。”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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