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有一条对于未成年犯人的额外豁免准则,在这里我可以解释给大家听。
\n
因为未成年罪犯还不具有完整的判断能力,所以对于犯下较轻罪行的儿童犯,可以用让吉普赛人陪伴其一个月、鞭刑、枷刑等其他措施来代替入狱作为惩罚。
\n
而对于那些犯下非暴力重罪的,但却怀有强烈的悔过心的7至14岁儿童,可以酌情考虑不判死刑,而是改判流放等次一级或更次一级的惩罚手段。
\n
但是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如果罪犯的身体状况欠佳,又或者是犯罪时年龄过小,因此导致其不适合流放的,我也不会考虑动用这一惩罚措施。
\n
所以,如果是我碰上了这种情况,比如一位犯有盗窃罪的儿童犯。
\n
涉案金额在十先令以上的,判处八年监禁。
\n
涉案金额在五到十先令的,判处五年监禁。”
\n
陪审团里那个自称是三个孩子母亲的胖女士问道:“那如果是盗窃七先令六便士呢?”
\n
“女士,你这可就有点太让我难做了。”
\n
治安法官听到这话,犹豫了半天,终于还是回答了问题:“七先令六便士就判四年监禁吧。”
\n
“四年监禁?”
\n
陪审团员们听到这话,一个个又犹豫了。
\n
他们还是觉得这么判太重了。
\n
正在这时,皮尔夫人突然说话了。
\n
她从身边抽出了一把洁白的蕾丝边遮阳伞,将其放在了桌面上。
\n
“法官先生,能否请您对比一下我手中的这把遮阳伞与您手中的证物。我怀疑它们可能来自同一个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