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甄善美已经构成了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周颉:“冯武,作为本案审判员,你怎么看?”
冯武:“我也认为本案…………”
半小时过去。
合议庭三人回到了法庭审判席上。
审判长周颉庄重而威严地敲响了法槌。
“西川省农民刘芒诉本市市民甄善美诈骗一案,今日经本院开庭审理完结,下面开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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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被告人甄善美,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极其恶劣,且间接造成了被害人刘明的死亡。”
“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明显构成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本案证人安慧,向本案犯罪嫌疑人传输犯罪思想,教授犯罪方法。”
“已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和诈骗罪的教唆犯。”
“经合议庭合议,依据《夏国刑法》和《夏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判决如下:”
“一:判处被告人甄善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判处被告人甄善美退还被害人刘明被骗赃款,共计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五十元。”
“三:鉴于被害人刘明之死确系自杀,与被告人甄善美并无直接关系,原告方主张的关于刘明死亡一事的赔偿,一律驳回,不予支持。”
“四:本案涉及的其他受害人,有民事方面诉求的,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五:证人安慧,作为与本案相关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不明,本案暂不予审判。”
“交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另行侦查起诉,另案审理。”
“六:原告方主张的侵权追偿花费,不予支持。”
“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湘省高级法院。”
“判决宣读完毕。”
“本案审理结束。”
“闭庭!”
咚!!!
随着最后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
这次庭审也最终落下帷幕。
甄善美面如死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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