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武敌的木工工资元工程款,并要求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被告3:江城市第一建筑集团第四分公司,被告4:江城市文教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起诉费由被告方承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1:凌军两次开庭均未到庭。
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和被告1,讲活时,是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面积,根本就不是按照展开面积来计算。
被告3:江城市第一建筑集团第四分公司辩称,我方已经和被告2进行了工程结算,欠原告武敌工程款,那是被告1:凌军,和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的事,与我方没有任何的关系,我方不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4:其辩护词同被告3完全一致。
经审理查明:因被告1没有到庭,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和原告武敌没有工程合同,工程款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且有在该施工项目中,具体施工的木工林X和毕X,在江城市劳动监察支队的笔录,均证实第一被告,凌军和他们讲活时,计算面积,是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同时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和被告1凌军的工程款,应该是1260*70=元,+力工上料168*180=,+间壁墙320*35=,+窗帘盒168*35=5880,+扣灯槽2600元,共计元,被告奇峰装潢有限公司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刑事,给原告方,支付了工程款元。现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还欠付原告武敌,工程款元。
现判决如下:原告武敌,在本案中所诉求的工程款:,有被告1:凌军,和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2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承担元,被告1凌军承担元,原告的诉讼费2700元,由被告1凌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向江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城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柳琪
书记员:XX
2018年5月28日。
武敌看完之后,拿起手机就把电话打给了韩国峰。
只听韩国峰的声音说:“山东子,有啥事啊?”
武敌说:“韩哥,我今天,一会就要被送去江城市看守所,无论是春城,还是九江化纤厂的工程,你都要负责干好了。”
韩国峰说:“好的山东子。你就放心吧。”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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