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向官府公举节妇烈女,各级官府都要给予表彰。清代时,京师、省府、州县各自修建“节孝祠”,矗立大牌坊。被旌表的妇女题名坊上,死后设位祠中,春秋致祭。并由官府发给三十两“坊银”,由本家为其建坊。节烈事迹特别突出的,皇帝还亲自“御赐诗章匾额缎匹”。节妇烈女名字列入正史和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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