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里下了死命令必须限期破案,市局从各部门抽调精英共同参与破案,刘之野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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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本就难度非常大,而且给的破案时间有限,又增加了破案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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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年头可没有录像监控,也没有什么联网大数据,银行报案以后,市局手里只有四件犯罪分子留下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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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院各部使用的大信封一个,伪造的“某领导”亲笔批文一张,伪造的“领导”办公室介绍信一封,“赵某一”手写的收据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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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技术人员将这四件关键证物取回,连夜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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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得出了一个结论,这四张纸上的手写字迹,虽然字体不同、风格迥异,但是基本上可以断定是出自一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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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果显示,这所谓的“某领导”的亲笔签名,也不过是这个自称“赵某一”的犯罪分子所仿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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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这个犯罪分子必然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而且熟悉公文写作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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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研究分析的深入,从这四件证物上,刘之野他们专案组又发现了许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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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封不是仿造的,而是1959年印制的,但并非全新,而是被犯罪分子用刀片刮除过旧的字迹,封口处也存在二次密封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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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某领导”办公室介绍信,上面的公文是犯罪分子用钢板和蜡纸、印油自己印制的,并非是印刷厂机器印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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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公章,则是犯罪分子用彩笔自己勾描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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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处,仔细比对正品,能够看出粗糙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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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公安的技术骨干能够轻松甄别为假冒,但是一般的工作人员,如果不仔细分辨,还是难以区分,这也就给了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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