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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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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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事实上之“互联网出版”商业行为中,百度公司恶意利用避风港原则,大规模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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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避风港原则“相关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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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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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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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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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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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据第三款,在百度文库收录作品中,有大量知名作家作品及当红畅销图书作品,全部属于侵权作品,百度文库有足够理由“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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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界和作家群体近两年来持续不断地在各类媒体上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其中典型案例:2010年12月2日,南派三叔等22位网络作家发出讨伐百度文库盗版公开信,引起众多媒体报道,但这22位网络作家作品在百度文库至今仍然大规模存在。根据2011年3月23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显示,其中仅南派三叔一人就有760部侵权文档,所以百度文库没有理由不知道其存在严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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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通过百度搜索框搜索“百度文库”,就立刻可以显示大量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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