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清朝延续了明朝,并且增加了一个词鸡奸,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规定“恶徒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奸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
为从者若同奸者俱拟绞监候,余犯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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