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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章 美法条约·狼烟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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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条约》以后,耆英与濮鼎查又签订了两种外交文件,一是所谓《五口通商章程》,一是所谓《附黏善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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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口通商章程》是在香港签的,日期是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1843年6月23日)。章程之中的第十三条规定:“英商控告华民,应向‘管事官’投禀。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管事官’应一律调解劝息……倘双方争讼不息,双方官吏会审,各依本国法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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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管事官”,便是后来的“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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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另一条第十四条,规定英国可以在五个港口各停“官船”一艘,“以便管事官约束水手人等,经查验后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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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黏善后条款》是在虎门签订的,日期是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10月8日),其中有一条把《五口通商章程》所称的“官船”解释为兵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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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一条是,“设有新恩施及各国,准许英人一体均沾”。这就是“最惠国条款”。它把中国从此放在列强的集体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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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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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条约》及其后续附加条约中,英国人相继取得了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划定租界、片面最惠国待遇(即利益均沾)、协定关税、军舰停泊口岸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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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权力损害清王朝的司法主权、领土主权、贸易主权、关税主权达百年之久,也方便了资本主义列强对华的进一步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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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协定关税、治外法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更被认为是“束缚半殖民地国家的三条重要链锁”,而对中国来说,它们都是由《南京条约》及其附约首先确定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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