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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卑贱的社会地位,被纳入‘非公室告’的范围,也就是可以预见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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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奴隶状告主人,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地方官府都绝不能听取、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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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应当将打算状告主人的奴隶,打板子扔出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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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你说,奴隶主是打算谋反,亦或谋朝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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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还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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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奴隶,就应该对奴隶主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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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子女,就应该对父母有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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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主人、父母要谋朝篡位,要举兵造反,作为奴隶、子女,也应该先父母/主人之忧而忧,后父母/主人之乐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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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代的主流价值观,首先要求奴仆忠于主人、子女孝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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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在此基础上,才要求所有人忠于社稷,忠于君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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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非公室告这种‘诉讼权否定’制度的存在,也就是可以理解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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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个胆敢状告主人——宁愿被官府乱棍打死,也要状告主任的奴隶,才会那么的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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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百姓除非活不下去,否则就不可能造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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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别无他法,奴隶也同样不可能在‘非公室告’的范畴内,没有意义的状告自己的奴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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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告了,那就说明这个奴隶,受到了骇人听闻的非人待遇,以至于他宁愿拼死,去争取一个约等于零的可能性,也不愿继续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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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汉天子荣四年夏,河东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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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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