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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院改宪议院,李春芳任宪议中大夫,赵贞吉任宪议左大夫,曹邦辅、霍冀、郭乾、卢镗等七人任宪议右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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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一大批从三品以上退休官改员任宪议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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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议院下设条例局,专事草拟和修改律法条例,交由宪议院讨论通过,再呈朱翊钧御览钦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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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迁任御史中丞,加资政大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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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他的提议,有名无实的御史台分拆为都察院和司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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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成立中央监察院,专事监察内阁、戎政府、少府监等中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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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设各省按察司,按察司正职堂官为按察使,副职为按察副使。专事监察,纠劾官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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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司同时接受都察院和各省巡抚的双重领导,巡按督查局与按察司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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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翊钧以明诏大诰的形式,授予都察院全面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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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的中央监察院和各省按察司,有权对大明文武官吏,以及少府监、兵部、太府寺、太仆寺和司农寺所属的“国有工农矿商企业”,有编制的“兴业官吏”进行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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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官吏是万历年间的新名词,意为振兴百业、襄助经济的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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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就是大明版的国企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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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在光禄寺,名册和任免权在吏部,提名权和考成权在所属的少府监、兵部和太府寺等部门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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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权就是按察司有权对各省所属的官吏进行官纪调查,布政司、郡县政事府必须无条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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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违纪查证确凿,按察司通报布政司,对该官员进行停职,展开正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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