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不愿意承受太大的风险,但我们也不能花费太多的技术来换取投资。关键是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王婷点头:“我们必须做更多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制定好不同的方案,针对接下来的谈判。如果对方要求太多,我们要能够迅速提供其他选择,避免僵局。”
陈光也插话道:“我们可以从项目的未来前景入手,特别是展示市场拓展和盈利能力。投资方看重的不仅仅是技术,还有项目的长期回报。如果我们能够在市场开发和客户拓展给他们足够的信心,他们可能会在技术问题上有所退步。”
李明思索着,最后说道:“陈光的建议不错。我们发展中国家可以把重点引向项目的市场潜力,尽量让对方关注市场增长,而不是技术本身。只要他们看到投资的回报更大的风险,谈判的方向就会朝我们希望的那一方面倾斜。”
几人简单商讨了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准备公司返回进一步细化方案。这时,李明的手机响了,他看了一眼来电显示,是公司法律顾问何律师打来的。
李明输入电话:“何律师,情况怎么样?”
电话那头传来何律师的声音:“李总,我刚刚听完你们之前的演讲记录。关于技术共享和知识产权的部分,我有几点建议。首先,我们可以考虑引入一个‘渐进式技术’共享的机制,随着项目的进展,逐步开放一些非核心技术。这样既能让投资方看到我们的诚意,也能保证我们对核心技术的控制权不过分。”
李明眼前一亮:“渐进式技术共享?具体怎么操作?”
何律师解释道:“比如,我们可以在合作中只开放基础的技术资料,随着项目的推进,尤其是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逐步开放更多的技术细节。每次开放都要与项目的里程碑挂钩,确保投资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资金投入来支持项目发展。这样一来,投资方既能看到他们想要的技术进展,也更愿意在市场推广和资金支持上竭尽全力以赴。”
李明沉思了片刻,觉得这个建议确实可行:“这个方案不错,既能让我们技术的安全性,又能让投资方逐步看到取得的成果。我们可以让技术团队和法务团队共同制定一个逐步推进的方案式技术共享的框架。”
何律师补充道:“此外,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核心技术的边界。可以考虑在合同中加入‘限制性使用条款’,规定投资方只能在特定的项目范围内使用我们提供的技术,不能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这样我们就开放了部分技术,他们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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